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49號原告銘源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