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家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上字第30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
林春發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
王百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7年度婚字第424號),提起上訴,本院於98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7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惠一
法官蘇重信法官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