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92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被上訴人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406號)提起上訴,已于98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7月3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劉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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