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交簡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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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交簡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中交簡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澄清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102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最後,應補增「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九列記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更正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法條欄記載「第41條第1項前段」應更正為「第42條第3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漏載「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予補充;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九列誤載「易科罰金」、法條欄誤載「第41條第1項前段」,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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