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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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立碁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義興 被告 旭泓 全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桂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預付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0萬3,849元(即以原告起訴時請求返還系爭美金債權預付款之交易價額為準,故以1美元兌換新台幣之匯率29.877元換算,計算式如下:217,687.5美元×29.877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44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萬4,94
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詩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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