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游庚被告 莊光明
李雪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3,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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