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05號原告 張仁和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被告 林勇見 被告合成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改良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熊賢祺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8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張文俊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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