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淑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聲字第1724號、100年度執緩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淑惠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淑惠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以100年度智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2月,均緩刑2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100年5月2日確定在案,並應於如判決書附表所示於102年2月15日前向被害人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公司等給付新臺幣(下同)23萬元,惟受刑人僅支付被害人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公司2萬元、阿迪達斯公司5萬元、凝結集團有限公司4萬元及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2萬元後,自101年4月20日之後,均尚未支付被害人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剩餘6萬元、史塔西公司2萬元及微風股份有限公司2萬元,經被害人代理人 李穎甄 電話請求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而受刑人亦表示沒有錢可以支付,也請求撤銷緩刑,即受刑人違反緩刑宣告所附條件而情節重大,而有刑法第75條之1「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甚明,顯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
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莊淑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於100年3月31日以100年度智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2月,均緩刑2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應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被害人支付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於10
0年5月2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僅支付被害人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公司2萬元、阿迪達斯公司5萬元、凝結集團有限公司4萬元及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2萬元後,自101年4月20日之後,均尚未支付被害人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剩餘6萬元、史塔西公司2萬元及微風股份有限公司2萬元,而受刑人於101年11月16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書記官電話訊問時,稱「我沒有辦法支付賠償金,請撤銷本件緩刑」等語,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公務電話紀錄2份在卷可稽,即檢察官既已考量受刑人之經濟能力,而同意依照受刑人之請求予以分期繳納緩刑宣告所定款項,受刑人非但違背其依照自身之經濟能力所為之付款承諾,復自承無法向被害人支付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撤銷緩刑等語,顯見其並無履行之誠意,足認受刑人並未因前開緩刑之寬典而有所省悟及警惕,其違反上開判決就該緩刑所定之負擔情節重大,可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
1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宣告。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詠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怡仙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附表:
一、被告應給付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公司新臺幣貳萬元,給付方式為:被告應自民國100年4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新臺幣1萬元,至給付完畢為止。
二、被告應給付阿迪達斯公司新臺幣5萬元整,給付方式為:被告應自民國100年6月15日起至民國100年10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新臺幣1萬元。
三、被告應給付凝結集團有限公司新臺幣4萬元整,給付方式為:被告應自民國100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01年2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新臺幣1萬元。
四、被告應給付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8萬元整,給付方式為:被告應自民國101年3月15日起至民國101年10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新臺幣1萬元。
五、被告應給付史塔西公司新臺幣2萬元,給付方式為:被告應自民國101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01年12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新臺幣1萬元。
六、被告應給付微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萬元整,給付方式為:被告應自民國102年1月15日起至民國102年2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新臺幣1萬元。
七、被告應於收受本院100年度智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後14日內,將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公司、阿迪達斯公司、凝結集團有限公司、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史塔西公司、微風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之道歉啟事例稿刊登於聯合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之地方新聞版位。
八、上開金錢賠償部分,被告如有一期未按期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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