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小字第70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豐小字第70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黃碧香
被   告  葉舜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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