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163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1,68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