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163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1,68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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