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楊鑫 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念祖 間請求返還承攬手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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