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楊鑫 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念祖 間請求返還承攬手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