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小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投小字第41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宋玉春
訴訟代理人  許進賢
被   告  張均福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9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參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玖仟捌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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