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2號原告 陳宏銘 被告 陳昀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王曼寧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