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14號原告 張榮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景麟 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全部)。
二、按訴請確認界址之訴,其定界址之結果對於土地共有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故如未列相鄰土地共有人全體為當事人,其訴訟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與被告楊景麟分別為上開430、427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可稽,原告起訴僅以部分共有人為原、被告,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原告應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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