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24號原告 林煒盛 被告 劉怡宣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中金簡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思大法官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