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6年3月23日│96年3月22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偵查機關│檢察署│檢察署││及├────────┼────────┤│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2477號│247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377│96年度訴字第1377││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6年5月30日│96年5月30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1377│96年度訴字第1377││決││號│號││├────┼────────┼────────┤││確定日期│96年6月21日│96年6月21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如│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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