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聲減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4年12月31日至95年5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95年6月5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776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34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未提理由書駁回上訴,於96年11月22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慕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