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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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失蹤人劉善斌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劉善斌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劉善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新北市○○區○○○○00號)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劉善斌遺產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劉善斌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87年2月25日起經列為失蹤查尋人口,現失蹤迄今已逾3年。又失蹤人前經本院於111年12月7日准予公示催告裁定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2項、第9條第1、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內政部列管設有戶籍之失蹤人口清冊、內政部移民署111年6月14日移署資處字第1110062599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6月16日新北社老字第1111079413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1年6月16日新北殯館字第1115236119號函、臺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1年6月22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13007250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1年6月14日輔服字第1110043429號書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6月14日保普生字第11113026690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6月13日總處資字第1110017496號函、新北市坪林區公所111年6月16日新北坪社字第1112936082號函、戶籍資料、戶籍查詢作業、失蹤人口系統暨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全民健保資料登錄通報與回覆狀況查詢、人口清查結果、國防部法律事務司111年6月17日國法法紀字第1110151256號函等件為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民參字第63號偵查卷宗第11至57頁、第65頁),並有本院111年12月7日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在卷可稽,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失蹤人失蹤時年為73歲,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失蹤人自87年2月25日失蹤時起,計至94年2月25日,已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