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發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847號抗告人即被告 尤世雄 上列被告因聲請核發錄音光碟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7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除符合該條但書所列之情形者外,皆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4條定有明文。而核發錄音光碟之聲請,係屬刑事訴訟法第404條前段所定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事項之聲請,如經第一審法院裁定,即不得抗告(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41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不得抗告之案件,縱令原審裁定正本,誤載為得抗告,亦不發生法律上之效力(最高法院69年度臺抗字第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尤世雄於民國100年6月23日具狀向原審法院聲請付費請求法院交付原審100年度訴字第96號案件於100年6月23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被告之聲請在案。被告不服提起本件抗告,惟揆諸首開說明,其此一核發錄音光碟之聲請,係屬原審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事項之聲請,其對原審法院所為之駁回裁定,不得抗告,雖原審裁定正本誤載「得抗告」字樣,要不能影響法律之明文規定。是被告本件抗告,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宋松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