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堯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堯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吳堯焜因傷害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附表︰受刑人吳堯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審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傷害罪│有期徒刑│98年4月7日│臺灣高等│99.3.31│刑法第277條││││4月,如││法院││第1項││││易科罰金│├────┼─────┤││││,以新臺││99年度上│99.3.31│││││幣1,000││易字第││││││元折算1││353號││││││日│││││├──┼────┼────┼───────┼────┼─────┼──────┤│2│傷害致重│有期徒刑│98年12月26日│臺灣高等│100.3.17│刑法第277條│││傷罪│3年4月││法院││第2項│││││├────┼─────┤││││││99年度上│100.6.30│││││││訴字第││││││││4170號(││││││││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臺上││││││││字第357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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