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83號原告 洪登輝 原名: 洪維 .被告淡水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玖柒萬壹仟貳佰叁拾貳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壹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東晏附表:
一、臺北縣○○鎮○○段○○○○號土地(即重測前淡水段九崁小段71地號)訴訟標的價額:336萬8,154元【85.45(土地面積)×47300(公告土地現值)×5/6(原告應有部分比例)=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臺北縣○○鎮○○段○○○○號土地(即重測前淡水段九崁小段68-2地號)訴訟標的價額:223萬4,925元【56.7(土地面積)×47300(公告土地現值)×5/6(原告應有部分比例)=0000000)。
三、臺北縣○○鎮○○段○○○○號土地(即重測前淡水段九崁小段68-3地號)訴訟標的價額:136萬8,153元【34.71(土地面積)×47300(公告土地現值)×5/6(原告應有部分比例)=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四、訴訟標的價額合計:697萬1,232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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