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5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15657號債權人 楊莊素吟 債權人 張秀春 債權人 郭李月桃 債務人黃朝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莊素吟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算百二.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秀春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算百二.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李月桃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算百二.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