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賠更字第4號刑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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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賠更字第4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定書94年度賠更字第4號賠償聲請人甲○○男58歲上列聲請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最高法院檢察署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決定(92年度賠字第381號),聲請覆議,經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於93年8月6日以93年度臺覆字第259號撤銷原決定關於准予賠償部分,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甲○○於民國68年8月18日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以叛亂罪嫌羈押,嗣經該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而於68年11月21日開釋。爰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規定,按每日賠償新臺幣(下同)5,000元計算之標準,請求賠償聲請人480,000元等語。
二、按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原第6條適用對象,以「受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為限,嗣該條例於89年2月2日公布修正第6條條文,規定凡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經治安機關逮捕而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人身自由受拘束者、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或刑之執行,或無罪判決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於有罪判決或交付感化教育、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者,均可依該條例,準用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惟上開規定係為人民因上開不法羈押情形致其遭受喪失人身自由之損害,為回復其利益而予以賠償,如其所涉叛亂案件雖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其同一行為另涉犯其他刑罰罪名,嗣並經法院認定有罪判刑確定,於發監執行時,將叛亂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前之羈押日數扣抵該刑期,則其前不法羈押之損害,顯已受補償回復,自不得再依上開規定請求賠償(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91年度臺覆字第185號、第217號、第239號、第272號決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㈠聲請人為「鑫益祥」漁船船員與該船船長 孫照歷 及其他船員
蔡福諒 、 陳金農 、 陳阿銀 等人於68年7月14日,由臺灣地區高雄港報關出海至香港外海,接運匪貨金針菜381包,並於同年7月23日抵達臺南縣七股海邊,為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檢查管制處查獲,解送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偵辦。復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訊問後,認聲請人涉有叛亂罪嫌於68年7月23日諭令羈押。案經發交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檢查管制處協助偵查結果,因未發現聲請人有叛亂意圖及具體事證,且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聲請人有叛亂犯行,遂於68年11月9日以68年檢警處字第155號對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惟仍認為聲請人另涉有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罪嫌,將審理之同一事實以無審判權為由,於將聲請人隨函移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偵查,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於68年11月21日諭知指定以100,000元保證金停止羈押,經具保後於68年11月23日停止羈押。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偵查起訴(68年度偵字第23057號),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69年3月14日以69年度訴字第37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之事實,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68年度偵字第23057號偵查卷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69年度訴字第377號刑事卷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處69年度執字第7229號執行卷宗查核屬實,應堪認屬真實。是聲請人係自68年7月23日至68年11月23日止遭逮捕羈押中,是其主張於68年8月18日至68年11月21日,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以叛亂罪嫌羈押等語,應有誤解,核先敘明。
㈡聲請人上開走私犯行,經檢察官起訴,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前開刑事判決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以69年度執字第7229號將聲請人執行時,因檢察官於執行聲請人所受前開刑期時,已將聲請人前於68年7月23日起至68年11月23日止,共計124日之羈押期間予以折抵刑期,聲請人並無庸入監服刑,有前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處未決羈押被告刑期屆滿核算證明書(參見執行卷宗)、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上揭執行卷宗審酌無訛。
㈢綜上所述,依前開說明,聲請人雖於軍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前遭羈押,但其羈押之日數,顯然業已折抵其另犯上開違反懲治走私條例他罪之刑期,其因此所受損害已受補償回復。
從而,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冤獄賠償顯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第1項,冤獄賠償法第13條第2項後段,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鳳山刑事第3庭法官唐中興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覆議。
賠償決定書送達後,1年內不為賠償支付之聲請者,支付請求權消滅。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