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小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342號
原   告  劉星照
被   告  陳明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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