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2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岩玉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698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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