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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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7號原告 詹昌弘 訴訟代理人 詹黃金
江錫麒 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柯宏奇 律師被告 張秋明
張阿萬 徐慶雲 張大州 (國外) 張大成 (國外) 張春梅 (國外) 詹宏文 詹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張大州死亡,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2日收受駐泰國代表處函,並於隔日方送本股,因被告張大州繼承人不明,認以再開言詞辯論為妥,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提出被告張大州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部分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