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7號原告 詹昌弘 訴訟代理人 詹黃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秋明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裁定駁回。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二、被告之姓名、住址。
三、起訴之聲明及分割方案。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