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7號原告 詹昌弘 訴訟代理人 詹黃金
江錫麒 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柯宏奇 律師被告 張秋明
張阿萬 徐慶雲 詹宏文 詹宏達 張大州 (國外) 張大成 (國外) 張春梅 (國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被告張大州於訴訟繫屬後於泰國死亡,其法定繼承人不明,有再予調查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