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94號原告 許坤永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複代理人 康文彬 律師被告 許銑齊
許慶宗 許慶全 許文龍 許文欽 林錫樑 (即 林新盤 及 林張春妹 之承受訴訟人) 林克己 (即林新盤及林張春妹之承受訴訟人) 林江河 (即林新盤及林張春妹之承受訴訟人) 林燦鶯 (即林新盤及林張春妹之承受訴訟人) 賴宣伯 (即 賴泳森 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佩樺 被告 賴慶霖 (即 賴林燦枚 之承受訴訟人)
賴鈴惠 (即賴林燦枚之承受訴訟人) 王漢吉 (即 王林濫珠 及 王武雄 之承受訴訟人) 羅王美香 (即王林濫珠及王武雄之承受訴訟人) 王美秀 (即王林濫珠及王武雄之承受訴訟人)受告知訴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2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本件被告 許慶宗業 經本院於103年7月29日宣告監護生效,並經本院裁定由 李麗橙 監護(見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被告許慶宗個人戶籍資料),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補列被告許慶宗之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並補正提出李麗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