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94號原告 許坤永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複代理人 康文彬 律師被告 許銑齊
許慶宗 許慶全 許文龍 許文欽 林錫樑 (即 林新盤林張春妹 之承受訴訟人) 林克己 (即林新盤及林張春妹之承受訴訟人) 林江河 (即林新盤及林張春妹之承受訴訟人) 林燦鶯 (即林新盤及林張春妹之承受訴訟人) 賴宣伯 (即 賴泳森 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佩樺 被告 賴慶霖 (即 賴林燦枚 之承受訴訟人)
賴鈴惠 (即賴林燦枚之承受訴訟人) 王漢吉 (即 王林濫珠王武雄 之承受訴訟人) 羅王美香 (即王林濫珠及王武雄之承受訴訟人) 王美秀 (即王林濫珠及王武雄之承受訴訟人)受告知訴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2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本件被告 許慶宗業 經本院於103年7月29日宣告監護生效,並經本院裁定由 李麗橙 監護(見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被告許慶宗個人戶籍資料),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補列被告許慶宗之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並補正提出李麗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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