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62號
聲字第1382號聲請人 陳世煌 律師即被告 呂俊達 選任辯護人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6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7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從頭到尾均坦承犯行,並無串證之虞,且從被告前案紀錄來看,被告雖有多次犯行,但被告每次都能如期應訊且到案執行,故本件並無非予羈押不能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請求對被告予以交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就其涉有非法持有子彈、製造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均坦承不諱,且有相關證據在卷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其所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刑事制裁較為嚴厲,逃亡之誘因也隨之增加,本件雖已辯論終結,惟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亦無法以具保使該羈押原因消滅,為確保日後上訴審審理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聲請人前開所述事由,核與本院審酌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等要件無涉,非在斟酌之列。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仍未能影響被告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亦無法以具保使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都韻荃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