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建築設計酬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45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詹閔凱 即詹閔凱建築師事務所
樸作設計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祖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能蓁 間請求返還建築設計酬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