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224號債權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法定代理人 吳清陽 債務人 徐和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和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權人名稱(「煉製事業部」不具獨立法人格)。
二、聲請狀所列債權人名稱與所附證物不符,請更正。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