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之改造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東部地區巡防局第八二岸巡大隊於民國九十二年初,在台東縣東河鄉無名橋下方(台十一線一四四點五公里處)無主空屋,查獲手槍一支,又該手槍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為係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之改造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具有殺傷力,此有該局槍彈鑑定書在卷可稽,雖本件查無涉嫌人,惟前揭手槍既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謂之槍砲,為違禁物,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本院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呈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