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離職互助金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八五號
原告丙○○○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離職互助金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伍佰元,折合銀元貳拾萬零玖仟壹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零壹元貳角,折合新臺幣陸仟玖佰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