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交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楊清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張儷薾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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