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445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務人 黃之鳴黃振財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1,317元,及自民國91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92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200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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