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414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