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八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六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