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五О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四二、二五四二號),及移、一三九六三、一八六九八、一九四二五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八、四五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