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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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仲瑜律師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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