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83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專訴字第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8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乙○○(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92年5月26日以「排風扇組合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嗣於同年
8月19日向被告申請將上開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部分內容分割為一獨立之「可變換風葉之排風扇結構改良」新型專利申請案,經被告另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21021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
2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復於96年11月12日申請更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經被告審查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審查原告之舉發案,最終審定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對該訴願決定仍然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為本件訴訟結果對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影響,參酌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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