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129號
原告 洪文娟 住彰化縣○○鎮○○里○○路○○巷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怡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