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052號
聲請人 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股票之股數為何?(由於附表所載股票股數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052號
聲請人 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股票之股數為何?(由於附表所載股票股數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