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0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04號

聲請人 陳淑華

代理人 陳世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因繼承取得 陳行盛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3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發  行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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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8178-5

1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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