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55號原告 林季昀 被告 陳榮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00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固為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所不許,惟該條所禁止之重訴,自指同一事件而言。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若此三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而受重訴之禁止(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088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榮椿因詐欺等案件,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原告林季昀固已於民國111年3月16日,對被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繫屬於本院(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7號,後改為111年度附民字第837號),然前開已繫屬之事件與原告於111年6月22日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之聲明並不相同,是前開已繫屬之事件,與本件尚不得謂為同一事件。則上列被告因刑事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劉依伶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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