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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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岳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8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岳霖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0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4696公克、0.4156公克,本署110年度安保字第1211號),經送檢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800627號鑑驗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鑑驗結果」所示,自應予沒收銷燬之。其包裝袋亦沾染第二級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亦應予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鑑驗結果(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9月6日草療鑑字第1100800627號鑑驗書)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陸玖陸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1.檢品編號:B00000000.檢品外觀:晶體3.送驗數量:0.4817公克(淨重)4.驗餘數量:0.4696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壹伍陸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1.檢品編號:B00000000.檢品外觀:晶體3.送驗數量:0.4303公克(淨重)4.驗餘數量:0.4156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