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79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6年1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5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1月26日至131年1月2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96年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3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記借據所載),其借款期限為20年,自96年2月2日起至116年2月2日止,如未按期清償借款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7年10月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3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正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7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福祥││997│建│││2871│28710分之1│甲○││││││││││││32││└──┴───┴────┴───┴───┴────┴─┴──┴──┴────┴─────┴────┘┌─────────────────────────────────────────────────────┐│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279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1825│花蓮市○○○○○段99│住家用、│11層54.89│54.89│陽台│4.24│平方公尺│全部│甲○││││街27號11樓│7地號│鋼筋混凝│││││││││││之9││土造16層│││││││││││││樓││││││││└──┴───┴─────┴────┴────┴─────┴───┴───┴───┴────┴───┴───┘
共用部分:福祥段1870建號,面積:1,175.6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93福祥段1872建號,面積:3,774.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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