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家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簡字第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林佐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4,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