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67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於民國98年3月10日所為板監裁字第裁41-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處分,經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未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任意移動肇事汽車,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7年11月
3日20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行經臺北縣土城市○○路與裕民路口,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舉發「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之違規,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原處分漏引第62條第3項)、第4項及第67條第3項規定(原處分漏引第3項),處罰鍰新台幣(下同)6,000元,並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禁考。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行駛至上開路口時,車尾受撞搖晃,嗣伊停車查看,見有車倒在上開路口,旋返回關切,因該處為十字路口,便攙扶對方至路邊休息再將車輛移置路邊,再由伊行駛在前、對方跟隨在後,共赴醫院就醫,卻於途中失去聯繫,伊停車等候,且於附近巷弄遍尋不著對方,始行返家。對方已看清車牌號碼及伊個人特徵,並無肇事逃逸行為,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
0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且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第62條第3項前段、同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異議人於98年3月10日收受本案原處分機關裁決書,於同年月23日向原處分單位提出聲明異議狀, 陳明伊 雖肇事致人受傷,惟並無逃逸行為,顯然其意在對上開裁決內容聲明不服,故異議人雖因不諳法律,致誤向原處分機關提出上開聲明異議狀,仍應視為係向本院提出聲明異議,故認其聲明異議未逾期,合先敘明。
五、經查:
(一)異議人就其於上開時地騎乘機車致被害人 柯靜芬 、 高雪月 受傷,嗣於就醫途中與被害人等失去聯繫乃先行離去之事實並不爭執,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在卷可稽,惟肇事逃逸部分,因同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98年3月24日,以98年度偵字第79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7995號不起訴處分書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附卷可查,堪信異議人所稱:於肇事後,確有留在肇事現場,係於偕同被害人就醫途中,始行離去,並無肇事逃逸之意思云云,顯屬可信,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規定,認異議人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之違規情形,逕予裁處罰鍰6千元,並吊銷駕駛執照1年,尚有未洽。
(二)惟查,本件車禍發生後,異議人未保留肇事現場原狀等待警方到場繪測,亦未標繪肇事汽車位置,即先行移動肇事機車,嗣經被害人向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提供肇事車輛車牌號碼後,始通知異議人到案一節,業經異議人於聲明異議狀供承在卷,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98年2月26日北縣警土交裁字第0980006506號函在卷可憑,顯見異議人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未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任意移動肇事汽車」之情,自應依該條項規定處罰。
六、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未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任意移動肇事汽車之違規行為,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規定予以罰鍰。原處分機關誤依該條例第62條第3項、第4項及第67條第3項規定裁處罰鍰6,000元並吊銷駕駛執照1年,於法尚有不合,故異議人以其並無肇事逃逸情形為由聲明異議,非無理由,本院自應撤銷原處分機關處分,並斟酌異議人移動肇事汽車之違規情節尚屬輕微,及參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所定裁罰基準等一切情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規定,諭知異議人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裁處,以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交通法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