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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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明賢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手指虎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營偵字第8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手指虎1個,確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有臺南縣警察局99年9月7日南縣警保字第0990035196號函1份在卷可證,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列之違禁物無誤,是本院認聲請人所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